原文来源:经济日报
作者:刘满平
(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)
改革开放以来,我国成品油价格改革一直在朝着完全市场化的方向稳步前行,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经历了多轮改革,实现了从国家直接定价到政府指导价的转变,并逐步向完全市场化迈进。从长期看,我国成品油价格市场化程度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打破现有石油进口,上游勘探、生产和管输环节的利益格局,以及如何促进下游市场竞争。
近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《中央定价目录》(修订征求意见稿),提出“成品油价格将视体制改革进程全面放开由市场形成”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可以说,相关表述既明确了市场化改革的最终目标,又符合目前正在全面推进的油气体制改革实际,为成品油价格全面放开确定了一个基本前提。
作为工业经济运行的血液,包括成品油在内的能源同居民生活密切相关,其定价规则调整和价格变化一直备受关注。改革开放以来,我国成品油价格改革一直在朝着完全市场化方向稳步前行,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经历了多轮改革,实现了从国家直接定价到政府指导价的转变,并逐步向完全市场化迈进。
目前,我国实行2016年修改完善后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,主要有4个特点。一是调价周期缩短;二是挂靠油种的代表性进一步增强;三是完全以调价机制来测算,排除了人为调整;四是国家不再发文调价,改为信息稿形式公布调价信息,简化了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。综合来看,此机制既立足我国当前国情特点,有利于保障国内石油供应安全,符合国家长远利益,同时也能比较及时地根据国际油价变动情况作常态化调整,效果比较明显。不过,也要看到,目前的成品油价格无论调整如何频繁,企业仍无定价权,距完全市场化还差临门一脚。而且,成品油价格仅考虑了国外原油市场价格,忽略了国内影响因素,导致与消费者的实际感受认知存在一定程度反差。这也是外界诟病国内成品油价格、呼吁对其进一步改革的原因之一。
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精神,特别是关于推进能源革命的“还原能源商品属性”要求,成品油价格全面放开,实行市场化定价是成品油价格未来的改革方向和最终目标。但到底什么时候放开、全面放开需要什么样的前提条件?笔者认为,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,某种商品推行完全市场化改革,必须具备四大基础性条件:多元化的竞争主体、企业自主定价权、公平的竞争环境、契约精神。其中,多元化的竞争主体是最基础性条件,因为市场竞争结构往往决定着定价机制。市场竞争结构的形成是由不同竞争主体构成的,如果市场上竞争主体多,比较容易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,完全市场化的目标就容易实现。如果竞争主体少,就容易出现垄断甚至独家垄断型的市场结构,此时如果放开价格管制,让企业自主定价,就比较容易让垄断企业凭借市场优势获取垄断利益。
当前,我国石油市场还是一个竞争不够充分的市场。几家油气企业实行的是上中下游一体化经营模式,在市场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。对此,党的十八大以来,我国在油气领域实行了一系列改革,尤其是2017年出台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方案,从上中下游实行全产业链改革。例如,上游推行矿权制度改革,实行“招拍挂”制度和强制流转和退出机制,让更多主体进入;中游组建国家油气管网公司,全面推行第三方准入;下游放开准入,允许更多包括外资在内的资本进入成品油零售市场。目前来看,改革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。例如,原油进口主体近几年增加不少,非国有贸易进口允许量占进口比例超过40%,非国有炼厂炼能发展比较快,成品油加油站也比较多元化等。
从长期看,我国成品油价格市场化程度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打破现有石油进口、上游勘探、生产和管输环节的利益格局,以及如何促进下游市场竞争。同时,对于各种市场主体,在税收负担、生产及进口资质和审批、环保和质量要求等都要一视同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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